疫情期间对妨害公务罪案件量刑判决

日期:2020-02-19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妨害公务罪律师

  新冠病疫情期间,关于妨害公务罪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文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介绍的是2020年02月14日,谋县一例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判决,以及上海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解析。
 

疫情期间对妨害公务罪案件量刑判决

  【案件概述】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在旁边的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以确保进出人员平安。

  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王某先是称电瓶没电,打不着火,在廖某表示愿意帮忙推车后,又说廖某等人不是交警,无权要求其挪车。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觉得廖某等人大惊小怪,没有必要搞那么严重,一边用手指着廖某,一边辱骂其“拿着鸡毛当令箭”。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准骂人后,王某愈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为避免现场秩序混乱,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将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挠廖某脸部,在其脸上抓出几道血痕。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2月5日,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2月10日,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王某在检察机关讯问、告知诉讼权利并释法说理后,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县人民检察院当日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2月11日上午,仁寿县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分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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